启动整治 法律咨询公司去伪存真!一波儿“不良”被筛出市场,一波儿“洗白白”积极转型?|律新观察
作者丨律新社调研员 Loong
出品丨律新社研究中心
从调研到整治,对不同类型的法律咨询公司的评价正在明朗中。
2024年5月16日,《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题调研》推出后, 6月,全国多地陆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40万法律咨询公司分类如何?
据《湖南日报》报道,6月2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当日起至8月底,在全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经营主体合法经营、优化服务、有序发展。
6月13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告》。福州市市委依法治市办决定在全市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内容将围绕经营不规范问题和虚假宣传问题。
根据《通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重点治理无照经营,未按规定增设经营场所,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以及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违规经营提供便利等问题。
业内对于法律咨询公司的讨论持续已久,监管部门近来重拳连连,法律咨询公司是彻底退出市场?或是规范其营业范围?还是披上“马甲”摇身一变成包含法律咨询服务的律所?律新社近期了解到,不良法律咨询公司的过度行为已遭到全行业抵制,还有一些咨询公司正在“洗白白”,积极转型,优化服务,力争进入有序发展通道。
一、市场苦其久矣,多方出手整治
《通告》中强调,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专项整治涉及的经营主体,是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受理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包含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且实际开展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但不得从事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从事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等涉法事务)的经营主体。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明确,法律咨询公司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等涉法事务,但现实中的法律咨询市场却乱象重生,市场苦其久矣。
2023年11月14日,某地经纪人协会开具的一封推荐函在律师界流传。函件显示,该协会向人民法院推荐了一名“律师经纪人”,作为一借贷纠纷案中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然而,律师经纪人作为“创设”的工种引发了业内外讨论。《南方周末》在《3860元拿个证,就能出庭打官司?》一文中对该事件进行了详细报道。
与此同时,网络上开始大范围流传“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经纪人协会”“法务经纪人专委会”等组织证件照片。
对此类现象,行业里已有明确态度,对于部分法律咨询公司破坏市场规则的行为,大家给予抵制。
王捷
上海段和段(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段和段(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捷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表示:“部分法律咨询公司的从业人员接受案件诉讼代理之后,因不符合法定诉讼代理人资格要求,便钻空子,以经纪人协会推荐的名义代理诉讼案件。”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除了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之外,只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据《南方周末》报道,在过往的判例中,“律师经纪人”主要出现在保险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中。“律师经纪人”事件发酵后,再次将公民代理置于聚光灯下。
先后有多地律协发出提示:律师履职时发现“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问题,应当向所在办案机关提出异议,切勿参与相关公司、机构的运行。
王捷认为,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存在的危害包括:
第一,从业人员法律专业素质差,错误分析、办理案件,导致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严重的甚至导致当事人权利根本性丧失。比如耽误诉讼时效,遗漏对方当事人、证据等导致当事人败诉。
第二,进行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第三,虚假承诺办案结果。
第四,混淆或冒充律师身份,与当事人订立诉讼案件委托协议。然而根据现《行政诉讼法》规定,其从业人员因不具有律师身份,无依法代理诉讼的主体资格。
第五,明示或暗示与司法人员的特殊关系,甚至存在借此诈骗当事人财物的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指出,近年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数量快速增长,还存在不具备基本的专业能力、服务质量低下以及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社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月16日,司法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一段时期以来,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数量迅速增长,在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同时也有一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等问题,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有关方面反映较多。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进一步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出建议、提案。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部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意见建议,并实地走访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同时表示,下一步,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有关法律政策措施,营造法律服务良好环境,推进以高质效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趋严,法律咨询公司是去是留?
湖南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通告》还指出,在此次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三部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如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属地相关部门检举揭发问题线索,并公布了举报方式。
于宁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可从多方面着手。比如设立准入制度,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设立设定行政许可;比如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深化行政机关协同监管。以《律师法》修订为契机,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参与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进行监管的体制。司法行政部门除准入管理外,对于律师以参股、入伙、担任顾问等各种形式参与经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以及法律服务咨询公司违规承接诉讼业务、执业律师违规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办理业务等行为予以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设立进行登记以外,还应对其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对违规接受诉讼代理委托、虚假宣传、泄露客户隐私、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法律咨询服务、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从目前政策来看,业内人士认为,为了保证司法服务(诉讼、非诉讼)质量,不论是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还是以公司为主体,从业人员都应经过相关考核,保证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市场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法律咨询公司虚假宣传、超营业范围经营、违法转代理等行为的监管。
大家普遍推测,法律咨询公司的走向大致有两种可能:第一,因从业人员水平、行业乱象及其对司法活动的不利影响等问题,彻底禁止、撤销该类主体登记。第二,保留该类主体,规范其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合作关系。比如公司主体负责宣传、营销,由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具体案件办理。
律新社在调研中也了解到,在监管趋严态势之下,一些法律咨询公司开始“洗白白”,注册或转型申请设立律所,以求达到业务“合规”标准。
三、“搅局”还是创新?法律服务需接地气
在对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监管趋严的大势之下,法律咨询公司之争给行业带来另一种思考:如何开拓市场?法律服务如何满足基层需求?供需矛盾到底采用哪种机制来调节?
显而易见的是,零门槛、弱监管的现状导致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迅速增长,不仅其自身问题重重,也对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冲击。处在“监管洼地”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甚至成为规避律师行业监管的“有效途径”,此类公司不受司法行政监管,没有从业资格和业务标准,更不受律师职业规范的约束。有的通过虚假承诺、任意收费等手段对律师行业进行无序竞争,还有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超出规定范围招揽法律业务、“雇佣”执业律师、转包服务项目,甚至盗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号,严重冲击法律服务市场,损害法律权威。
而硬币的另一面——法律咨询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生存发展,也是因为其满足了市场刚需。在《月营收2000万的法律咨询公司,希望成为补全公共法律服务的那一环 | 匿名对话》一文中,作者与一位法律咨询公司负责人对谈,该负责人认为:“从整体上来看,公司也好,律所也罢,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结果。手段从来都是可以换的,结果才是最重要的。通过市场化动作让老百姓买得起法律服务,买得到他们心中的公平正义,也让更多律师赚到钱,得到应有的职业荣誉感,这就是我们追求的结果。”
该负责人在今年年初透露,公司目前月营收大概2000万,今年一个营业部的年度目标是2个亿。“我们第一阶段是以非诉方式介入,用比较低的成本帮客户解决问题。因为很多人其实认为诉讼是逼不得已的选择,而非诉的方式会让他感觉这件事情有人在一直帮我操心,是一个很好的提升信任的过程。我们主要通过电话和函件进行催收,并且会在群里与客户保持同步。这一阶段我们的固定收费是600块,基本上回款率是15%~20%。如果第一阶段没能解决客户的问题,就会升级到第二阶段,诉讼阶段。跟律师通常的诉讼代理不一样,我们叫作诉讼指导。”
与此同时,海蜂法务科技创始人范否在网络上公开表示,整顿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是必要的,但是要警惕三点,以防走入另外一个极端:一是警惕整顿变成反分工潮流,律所不可能把法律服务中的所有服务完整解决,整顿的目的是规范,而不是从身份上去消灭掉一些机构;第二,不要因为整顿而陷入一波反市场化的风潮;第三,警惕整顿中的反科技倾向,希望不要限制到一些科技公司参与到法律服务行业中。
律所如今倡导法律服务产品化,然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在工作中被误解、和服务对象时而产生分歧的情况在各行各业都有,但法律行业比较高发。一般情况下,专业律师和服务对象之间知识不对等,导致了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况:有法律服务需求的非法学人士对律师的建议有诸多误解、消极揣测,而专业性强的律师在自我营销方面并不擅长。
这实际上是法律的强专业性导致的局面。但随着全民法律意识提升,越来越多的普通人遇到难题时想要寻求法律帮助,可是不知从何下手。近些年层出不穷的法律咨询公司捕捉的就是这块下沉市场。
法律咨询公司的创始人往往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其强项在于营销。同样是利用社交平台,掌握了流量密码的咨询公司比专业律师更擅长扩大影响力;为了降低成本,咨询公司用标准化方案代替有“定制化”特征的法律服务,甚至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根本不具备律师从业资格……法律咨询公司打造知名度的方式犹如在电线杆上贴狗皮膏药,诸多滥竽充数的操作,外行将其与专业法律服务混为一谈,为律师行业品牌建设带来了更多阻力。
而另一边是有苦难言的律所,因为不能打广告,在非专业人士间缺乏知名度的律所在失去部分市场的同时,还要背负因法律咨询公司“闯祸”带来的恶名。
律新社在以往的调研中发现,法律咨询公司的兴起为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创新与危机并存的局面。它们凭借市场化策略、数字技术的应用和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响应,成功地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席之地,尤其是为小微企业和基层市场提供了新的服务模式。然而,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低价竞争、服务质量不一和监管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对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构成了潜在威胁。
面对这些挑战,司法部、行业监管机构、律师协会以及推广平台已经开始采取行动,通过加强监管、提高行业标准和限制不规范的营销活动,优化市场环境、保护客户权益,并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然而,需要认识到,法律咨询公司的崛起不仅是竞争,也是行业服务模式转变的信号。律所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核心力量,在此过程中也不妨加强自身的创新意识,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加强专业培训和利用技术创新,更好地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推动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可持续发展。
结语
问法律咨询公司前路何方,不如问法律服务业前路如何走,前路漫漫,道阻且长,路在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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